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款分配方案 (2020)浙0327执4421号 | ||||||||||||||||||||||||||||||||||||||||
|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款分配方案 (2020)浙0327执4421号 债权人:吴世城、黄际福、李代群。 被执行人:吴克电,男, 1974年 10月 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327197410137830,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宕丰村388 号。 本院在执行以吴克电为被执行人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吴克电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吴世城、黄际福、李代群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债权人的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本分配方案。 本院现已查控被执行人吴克电的财产: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吴克电名下的车牌号为云AQ7A00的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得拍卖款26000元。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参与分配程序中,执行所得款项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被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受偿的债权数额中不包括迟延履行利息;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清偿完毕后,案款有剩余的,各债权的迟延履行利息按比例受偿。本次分配顺序为执行费、诉讼费、评估费、网拍服务费、普通债权、迟延履行利息。 一、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网拍服务费 (2013)温苍执民字第189号案件执行费950元、诉讼费2255元;(2019)浙0327执4416号执行费500元;(2019)浙0327执4421号执行费500元;评估费2000元;网拍服务费475元。 二、普通债权 (一)普通债权参与分配规则 1.剩余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务,故普通债权分配均以本金为基数计算; 2. 截至本分配方案制作完成的前一工作日即2021年3月26日前,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已在本院立案执行或参与本院分配的普通债权人共3起执行案件。 (二)普通债权分配额=各普通债权额即参与分配标的*普通债权分配比例。 (三)普通债权分配表:(单位为元) (普通债权分配比例=剩余可分配的执行款÷有权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总额。即19320÷(70000+40000+40000)=12.88%。(见下表)
三、迟延履行利息 本次执行款在扣除执行费用、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及普通债权后,已无剩余,故各债权的迟延履行利息未得到清偿。 四、对本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 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本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逾期不提出则按上述方案分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